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
作者:叶一滴水 | 分类:都市 | 字数:112.2万
本书由番茄小说网签约发行,版权所有侵权必究
第四百四十六章 真相大白
秦守突然听到孟浪的问话,一时怔了一下,说道:“她当时就向我提出分手了。”
“她为什么要向你提出分手?”
“我不知道,所以我很生气。”
“一个女孩子如果与你处于热恋之中,她怎么会突然向你提出分手?而且还是在发生关系之后提出分手,而且如果你真是与她处于热恋之中,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情况,首先想到的是不是要如何唤回她的心,而不是想去杀死她,杀人虽然是一瞬间,但是杀人的想法可不会在一瞬间产生,如果你爸妈打了你一巴掌,你就要想着去杀死他们吗?同样,一个你爱的人,突然离你而去,你会接着就想着去杀死她吗?你满嘴的谎话,现在看到形势对你不利了,你就想着通过认罪来逃避处罚,但是还遮遮掩掩,不愿意讲出犯罪的真实情况,你没有任何悔罪之心,法律一定会给你一个最为公正的处罚!”
孟浪把秦守给说了一通,秦守哑口无言了,等过了一会儿,他突然说道:“是我抢奸了她,我对不起她,我请求法庭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。”
“你把抢奸以及杀人的经过讲一下。”法官听了,马上问他。
秦守这才说道:“我一直在追求孙小宁,但孙小宁没有答应我,我心里头就非常焦躁,那天,我打电话给她,让她出来,到教室里头我们谈谈,等以后我就不再跟她联系了,她听说后,就答应出来见我。见面后,我就向她表达了我对她的思念之情,但是她根本不给我机会,一个劲地说我们两人不合适,让我去追求别人吧,我就说我只追求你,她不高兴,就要走,我没让她走,她一看我不让她走,她就要大声呼叫,我当时就吓坏了,怕别人听见,就去掐她的脖子,她就叫不出来了,等掐了一会儿,我发现她身体不动了,就把她放倒在地,与她发生了性关系,发生完性关系后,我就急忙跑了,当时有老师在找她,我就给老师说,她跟我在一起,老师让孙小宁给她回个电话,我当时就把电话挂了,第二天,我就报警说我杀人了。”
秦守把情况讲完,出庭检察员和法官就有些相信他的话了,但是不料孟浪却举手要求再提问一个问题。
法官允许。
孟浪便问:“你是什么时候产生抢奸的故意的?”
“我掐完她以后,心里很生气,就跟她发生性关系了。”
“你当时把她给掐死了吗?”
“没有,她当时还有呼吸。”
“你是把她给掐晕了是吧?”
“是的。”
“那她是怎么死的呢?”
“我不知道,我走的时候她还是有呼吸的。”
“你再好好想一想,你是什么时候想跟她发生性关系的?”
“我就是在掐完她以后想跟她发生性关系的。”
“你当时为什么不让她离开呢?”
“因为她不答应我追求她,所以我没让她走。”
“你不让她走,她就会答应你的追求了吗?”
“我当时心里着急就没让她走。”
“你去追求一个女孩子,人家女孩不答应你,你就强迫人家跟你好,你这是什么行为?你这是想学土匪抢山寨夫人吗?”
“我就是喜欢她,我想时间久了,她就会喜欢我的。”
“被告人,我告诉你,你的心理很阴暗,手段很残忍,她不答应你的要求,你就想着毁了她,先抢奸后杀人,而不是先杀人后抢奸,你很会掩盖事实,避重就轻,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,你再会狡辩,再会掩盖事实,也是没有用的,尸体会说话,被害人是迅速窒息死亡的,而如果你是站着掐死她的,死亡时间不会这么快,因此只有一种可能,那就是你先抢奸她,然后在抢奸的过程中突然扼住了她的脖颈,导致她瞬间窒息死亡,是不是?”
“不是这样的,我就是先掐她的脖子,然后才抢奸她的。”
“你掐她脖子的时候,有没有把她按倒在地了?”
“是的,我把她按倒在地,我就产生了抢奸的想法。”
“当时被害人有没有挣扎?”
“挣扎了,但我掐住她的脖子了。”
“你是一边掐她的脖子,一边实施抢奸的吗?”
“是的,我当时头脑也蒙了。”
“报告审判长,我的问话完了。”孟浪问到这儿时不再问了。
钱永会听完孟浪的问话和秦守的回答,心里头不禁感叹孟浪的精明,和秦守的愚蠢,因为如果秦守坚持说是在掐死孙小宁后才实施抢奸,那么他就不构成抢奸罪,而是构成侮辱尸体罪了,因为当时孙小宁已经死了,变成尸体了,奸尸行为其实是一种侮辱尸体的行为。
而侮辱尸体的行为比抢奸罪要轻,秦守虽然聪明狡猾,但是他不懂法律,所以让孟浪给绕进去了。
案件基本上真相大白了,法官就问钱永会还有什么意见?
钱永会此时只好把死马当成活马医说: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奸罪,而应当构成侮辱尸体罪,发生关系时,被害人已经死亡,刚才被害人代理人是在诱导被告人说话,不足以作为证据使用。同时被告人是因为感情纠纷,并且因为年轻气盛,一时冲动,激情杀人,并且是初犯偶犯,应当从轻处罚,建议判处无期徒刑,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。”
钱永会发生了这样的意见,而出庭检察员则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出庭意见,还是建议维持一审判决。
而孟浪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则坚决要求,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。
面对法庭,孟浪代表被害人说道:“被告人秦守直到今天庭审的最后,才将事情的基本情况讲出来,其认罪悔罪态度并不明显,而且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,应当知道故意杀人和抢奸罪的法律后果,然而他仍然知法犯法,公然在学校的教室里抢奸杀人,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,导致几千名学生在心理上受到影响,对于这样的恶劣犯罪行为,如果不严惩不足以警示他人,更无法告慰被害人及其家属,请二审法庭依法维持一审判决,尽早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