砸进纷乱中
作者:熊星来客 | 分类:历史 | 字数:184.6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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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9章
五刑:
中国古代官府对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种主要刑罚的统称。五刑为正刑或主刑,“五刑”之外的则为闰刑或从刑。
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。汉代经过刑制改革,肉刑逐渐废除。以后随着流放刑罚的不断发展,其地位不断提升,至南北朝时期流刑正式纳入正刑“五刑”之中。
自隋律起,正式形成了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的新五刑体系,这种体系稳定下来,一直延续到清末,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
早期的五刑是:
墨,上古时期惩戒轻罪者的一种刑罚,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刻符号或字迹,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,使所刺刻成为永久性的记号。
劓,割掉人犯鼻子的刑罚,重于墨刑,轻于剕刑。
剕,也称刖,剕”、“刖”,其意相同,都是指断足,是断除人犯脚的残酷刑罚,仅次于死刑。
宫,男子割势、妇人幽闭的刑罚。
大辟,隋代之前死刑的通称,隋唐之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,称死刑。
秦汉时期,统治者还发明了一种对一个人实施多种残酷刑罚的处死方式“具五刑”。对被判处夷三族罪者,要先施之墨劓之刑,又斩左右趾,再以笞杖杀之,然后割下首级悬挂木杆之上示众,最后将尸体剁成肉酱。有诽谤辱骂行为者先把舌头割掉,残忍至极。
可以看出,早期“五刑”是以肉刑为主。
后期的五刑:
西汉初文景帝时期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,以笞、杖代替。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,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,历魏、晋、南北朝,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,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。到隋、唐时期,商周以来的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五刑制度,终于为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,直至明、清沿用不改。
笞刑,以竹、木板责打犯人背部、臀部或腿部的轻刑,是针对轻微犯罪而设,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。
杖刑,指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。
徒刑,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。
流刑,流放,位于徒刑之上,死刑之下。
死刑,五刑之中最重的刑罚,古称大辟,也称极刑、生命刑,是结束人犯生命的刑罚。隋唐以来,法定的死刑斩、绞为正刑,斩者身首异处,绞者可以保全尸身,因此斩重而绞轻。明清时期,内外死罪人犯根据罪情轻重又可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:立决人犯,督抚审录无冤,法司覆勘定议,奏闻候有回报部文到达,即日处决;监候人犯,不立即执行,应临时监押,待至秋审或朝审时,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。除谋反大逆“决不待时”以外,一般死刑犯实行“秋冬行刑”制度,即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,冬至以前执行。
载宗爱等人遭受了五刑,五种刑罚全部挨一遍?还是说“具五刑”?不管哪种,都挺惨的……
…………
忘记是前面的哪一章了,加到这里吧。
点天灯:
也叫倒点人油蜡,旧时的一种酷刑,把犯人扒光衣服,用麻布包裹,再放进油缸里浸泡, 入夜后,将他头下脚上拴在一根挺高的木杆上,从脚上点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