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国律师
作者:梦未眠 | 分类:都市 | 字数:32.7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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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七章 震惊四座,细数潘金莲的罪刑!
礼堂。
台上。
郑逸拿起矿泉水,吨吨吨喝了几口,瓶盖稍微拧紧一些,扫了一眼底下众人,尤其是正在拍照的几个摄像机,郑逸特地留了几个帅气的特写。
吴欣悦可是提醒过,他这次不仅仅是代表鸿蒙律师的门面,还代表着华夏律师的门面,要让一些崇洋媚外的律师知晓,华夏律师可不是好惹!
外公也说过,国人要有自信,崇洋媚外可以休矣!
因此,
郑逸会好好珍惜这一次机会,狠狠扇这个崇洋媚外的律师一个大大大大的耳光!
郑逸润了润喉咙,就在顾天河有些不耐烦的时候,郑逸开始介绍说道:“诸位,我们都知道潘金莲是《水浒传》当中的一个人物,
基于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,人际间的亲疏关系,对法律责任的承担都会有着相当大的影响。基于此,考虑到潘金莲和武大以及武松之间的身份关系,那么,可以知晓,潘金莲的违法行为,都会较普通人加重处罚。”
顾天河瞥了郑逸一眼,冷笑说道:“这话的确有些意思,所以你可以说说,潘金莲都要受到哪些惩罚,事无巨细。”
事无巨细?
顾天河临时又加了个难题,这就使得问题的难度又更上一层楼。
底下众人有些替郑逸鸣不平,开始担心郑逸没办法能够回答出这个问题了。
然而,
郑逸依旧脸色不变,侃侃而谈,说道:“按照《水浒传》的设定,对照刑律,潘金莲受到的惩罚,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。
第一,通(和谐号)奸。《宋刑统·杂律》“诸色犯(和谐号)奸”条规定:“诸奸(和谐号)者,徒一年半,有夫者徒二年。”根据此条,就通(和谐号)奸的行为而言,西门庆应被“徒一年半”。因为已经嫁为人妇,而行通(和谐号)奸之事,为此,潘金莲应被“徒二年”。虽然罪名相同,但就责任的承担而言,潘金莲的责任要比西门庆重。
第二,谋杀亲夫。我记得文中是这般描述,“那妇人揭起席子,将那药抖在盏子里,把那药贴安了,将白汤充在盏内,把头上银牌儿只一搅,调得匀了,左手扶起武大,右手把药便灌。”
这是《水浒传》第二十五回里,潘金莲谋杀武大的过程。即便其貌不扬的武大确实配不上貌美的潘金莲,但是在法律上,两人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,这是毋庸置疑的,因而,对潘杀夫的行为,也就会遵循法律的逻辑,有着格外严厉的法律评价。具体而言,潘的行为属于“十恶”之中的“恶逆”。
针对此类犯罪,“常赦不免,决不待时”。”
郑逸心里想到,以前外公都会让他熟读四大名着,倒是没想到关键时候,能够用来引出《水浒传》的描述,使得他的刑法罪条有了依据。
郑逸不急不缓,继续说道:“按照《宋刑统·贼盗律》“谋杀”条规定:“诸谋杀周亲尊长、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,皆斩。”
由此条得知,谋杀亲夫,和谋杀自己的祖父母、父母、期亲尊长等同罪,一旦实施,不问有伤无伤,皆斩。
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按照当时的法律,妻妾与人通(和谐号)奸,而奸夫把本夫杀死,或同谋而故杀、斗杀本夫,在这种情况下,即便妻、妾不知情,也与杀人者同罪。
《疏议》曰:“谓妻妾与人奸通,而奸人杀其夫,谋而已杀、故杀、斗杀者,所奸(和谐号)妻妾虽不知情,与杀者同罪,谓所奸(和谐号)妻妾亦合绞。””
郑逸后边念出这一段文言文,底下坐着的很多学生眉头皱得紧紧的。有一位刚好德高望重的老律师,笑着说道:“方才这位郑同学念的这一段,大体意思是,假设当初西门庆脚踢武大,致使其死亡,不但要追究西门庆的责任,潘金莲也是死罪;
或者,在谋害武大的过程中,即便潘金莲没有实施具体的谋害行为,而仅是一个毫不知情的局外人,那么,只要武大死于西门庆之手,潘金莲仍然是死罪。”
众人一听这才恍然大悟,这位德高望重的老律师看了郑逸一眼,目光当中多了几分惜才与爱才,毕竟他的弟子里边可没有像郑逸这般优秀的学生。
郑逸对德高望重的老律师投去感谢的目光,继续说道:“第三,焚烧夫之尸体。
《水浒传》第二十六回,有潘金莲处理丈夫遗体的描述:“……那妇人带上孝,一路上假哭养家人。来到城外化人场上,便教举火烧化。”
潘金莲之所以要焚化武大的尸体,其主要目的在于毁灭证据,掩盖其先前的杀夫罪行。同时,这一行为本身,也违背了当时法律的规定。按照法令,除非特定人士(僧道、外国人)自愿或远道灵柩回乡,焚烧尸体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:
“京城外及诸处,今日多有焚烧尸柩者,宜令今后止绝。若是远路归葬,及僧尼、蕃人之类,听许焚烧。”也就是说,像僧尼、蕃人等具有特定身份,或符合远路归葬的情形,可以焚烧尸体之外,一般人焚烧尸体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。由此,即便撇开其邪恶动机不谈,潘金莲焚烧武大的尸体,也显然是触法的。
然而,虽然潘金莲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规定,但这一指控本身又很难成立。因为在宋代,上述禁止火葬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。据记载,宋代,河东路百姓因为“地狭人众,虽至亲之丧,悉皆焚弃”。官府也规定,在京城郊坛三里以外,“方得烧人”。
正如小说里提到的,为将丈夫尸体焚化,潘金莲“来到城外化人场上”,这里的“化人场”,应该就是当时官办的焚尸场。这样看来,宋代禁止焚烧尸体的行为,只是一件象征性的、纸面上的法律而已,在民间并没有得到普遍的遵行。
按照历史学家瞿同祖先生的说法,这是一种“法律自法律,人民自人民”的现象。或许正是基于这一状况,武松归家,获知武大死亡的噩耗,质问潘金莲尸体在何处时,潘金莲很坦然地告诉对方已经焚化。而对这一事实,武松并没有对此进行指责。”
当郑逸说到这第三条罪责,很多法律大家都微微动容,尤其是郑逸这一番引经据典,事无巨细,即诠释出当时的宋代法律,又引出当时丧葬的法令,如此详细哪怕是他们这些大律师,大法官估计都够呛!
如果一开始他们认为郑逸不过就是研讨会请来充人数,或者说为研讨会做宣传的,现在如果再这样想,那就真的是太打脸了!
尼玛!
你家做宣传的,拥有如此知识涵养?
这要是谁敢说郑逸是个充人数,他们肯定冲过去跟那个人干架!
额,不对,他们学法的,他们肯定会冲过去起诉那个人!
就在众人被郑逸的知识涵养所震撼的时候,郑逸继续说道:“第四,居丧释服从吉。武大死后,潘金莲浓妆艳抹,继续和西门庆厮混。
根据小说描述,“每日却自和西门庆在楼上任意取乐,却不比先前在王婆房里,只是偷鸡盗狗之欢,如今家中又没人碍眼,任意停眠整宿。……原来这婆娘自从药死了武大,那里肯带孝。”
潘金莲的上述表现,严重违背当时的礼法。毕竟,这是在传统社会,男尊女卑是一条人际社会的红线,反映在夫妻关系上,则夫贵妻卑。
按照服制,丈夫死之后,妻子应该为夫服斩衰,也就是麻衣丧服三年,夫丧期间,妻子不能穿华丽的衣服,不能参与娱乐活动,也不能改嫁。
按照《宋刑统·婚律》居丧嫁娶条,规定:“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,徒三年……”如果在此期间,妻子“闻之匿哀,作乐、释服从吉,改嫁忘忧”,均属背礼违义,为“十恶”之中的“不义”。
反观潘金莲的行为,武大死后,在居夫丧期间,她非但不具有情感上的哀凄,却释服从吉、衣着光鲜,和西门庆纵情声色,显属“不义”之罪。
除上述外,潘金莲还有一项未遂的违法行为,即色(和谐号)诱武松:“那妇人将酥(和谐号)胸微露……脸上堆着笑容,……也有三杯酒落肚,哄动春(和谐号)心,那里按纳得住,只管把闲话来说。……却筛一盏酒来,自呷了一口,剩下了大半盏,看着武松道:‘你若有心,吃我这半盏儿残酒。’武松擗手夺来,泼在地下……”
从文学的叙事技巧看,这段描写其实是很精彩的:大雪、密室、跳动的炉火,象征了潘金莲热烈而大胆的欲望……咳,有点离题了。”
众人听得津津有味,郑逸则是点到即止,心里边微微思量,确定大家看得是同一部《水浒传》,为何当时他们没有从这部小说里边,看到这般热烈而大胆的场面。
众人心里边琢磨着,看来回去之后,得好好的温习温习一下四大名着!
郑逸则是继续说道:“然而,按照制度,潘金莲的行为显然非常危险。《左传》有云:“女有家,男有室,无相渎,易此则乱。”
由于两人在身份关系上属于叔嫂,而叔嫂在服制上属于“小功以上”亲,如果相(和谐号)奸,则为奸非,属于“十恶”中的“内乱”。
据《宋刑统》条:“诸奸从母,祖姑母、从祖伯叔姑母、从父姊妹、从母及兄弟子妻者,流二千里。强者绞。”
综上所述,潘金莲自遇西门庆,即坠入欲望的深渊不能自拔,谋害亲夫,色(和谐号)诱夫之兄弟,身兼“恶逆”“不义”等两项“十恶”之罪名,实属罪责深重。
这样分析下来,按照,当时宋代背景,在判决书中评价潘金莲为“奸(和谐号)夫(和谐号)淫(和谐号)妇,虽该重罪,已死勿论”,是符合法律正义的。”
台上,
郑逸事无巨细,细数潘金莲所有罪刑!
台下,
众人目瞪口呆,直接傻了!
……
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