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
作者:叶一滴水 | 分类:都市 | 字数:112.2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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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一十一章 一罪还是两罪
田九还跟之前回答的一样,不承认是自己是故意撞上老太太的,而孟浪问他这些话,当然并不是想让他不承认故意杀人,而是想让法庭知道,田九在当时确实存在意识模糊的情况,酒后驾车,他的驾驶能力受到限制了,也不排除田九因为一时没看到老太太而失手撞了她。
只是想把此案辩护成过失杀人案是不太可能的,但至少可以让法官在量刑的时候能加以考虑。
“你为什么要向左打方向盘?”孟浪又问。
“我往左打方向盘是因为我就是想躲开她,我要是看到她还没离开,不可能直接去撞他。”田九此话还是想避重就轻的意思。
孟浪听了,没再接着问他这事,而是说道:“你是怎么让警方给抓获的?”
田九道:“我当时翻车了,就站在路边等着警察过来,然后交警来了,就把我给抓起来了。”
“你当时逃跑了吗?”孟浪再问。
“没有,我没有逃跑,我老婆当时给我打电话,让我主动报警,但我当时脑袋不听使唤了,没来的及报警。”
孟浪听了,点点头,然后向法官说道:“报告审判长,我的话问完了。”
问话结束之后,公诉人却举手要重新对田九进行讯问。
法官允许。
公诉人问:“被告人田九,你当时翻车之后,为什么站在路边向过路的货车招手?”
田九道:“我当时拦车的目的是想借他们的手机报警。”
“你的手机还在车里,交警到达现场之后还能用手机跟你老婆视频,你为什么要借别人的手机?”
“我当时从车里爬出来,不知道手机还没有坏,如果知道手机还没有坏,我不可能扔下手机不与我老婆视频的,所以我才去路上想借别人的车子。”
听了这话,公诉人脸色不大好,觉得田九这是在故意说谎,明明他是想拦车逃跑,现在却说成是为了借手机报警,真是岂有此理。
“你肇事之后不报警,撞完人之后不报警,车子翻到田地里就想着报警了,为什么?”公诉人厉声问。
田九道:“车子翻了之后,我才意识到自己闯祸了,所以想着要报警了。”
田九真是三进三出的老手,回答起公诉人问话来滴水不露,在这个事情上他怎么回答,涉及到他是不是自首的问题,虽然田九在事发后逃跑,只是因为车子翻了,才没有跑成,交警给抓到了,然而只要有一丁点机会,作为被告人,也想着朝有利于自己的地方进行辩解。
眼看田九有点狡辩,公诉人问完之后也没什么办法,只好放弃再在这个问题上进行纠缠。
讯问结束之后,法庭开始举证质证,本案客观证据和直接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,孟浪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什么好辩护的,举证质证完成之后,便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。
公诉人先发表公诉意见,他说,被告人田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危害公共安全,涉嫌危险驾驶罪,同时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,用车辆故意撞击被害人,导致被害人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,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数罪并罚,被告人田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罪,属于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,建议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。
孟浪听了,便开始为田九辩护,他说,首先,本辩护人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九犯有两罪不准,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九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意见,但是对指控其犯有危险驾驶罪有异议,认为田九不构成危险驾驶罪,理由如下:
一,田九虽然是醉酒后驾驶轿车,但是其发生故意杀人的行为是在其行驶的路上,是其危险驾驶行为的一个延续,实质上是一个行为,就如同危险驾驶后发生了车祸,只会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一样,其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当被其故意杀人行为所吸收,应当追究其一罪,而不是两罪。
二,如果认为其危险驾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行为,与故意杀人行为无关,可以一同追究,那么其故意杀人的手段就不存在了,其并没有采取其他手段将被害人杀死,而是通过驾车撞击的行为将被害人撞死,因此,其危险驾驶行为就是一种犯罪手段行为,其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有牵连,按照牵连犯的规定,也应当择一重罪处罚,而不是两罪。
三,被告人田九虽然既有危险驾驶的犯意,也有故意杀人的犯意,但是这两种犯意并不是在同一时间产生的,而是在被害人故意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阻拦被告人离开时,被告人才产生了故意杀人的故意,此时,其危险驾驶故意与故意杀人故意就生产了竞合关系,一个行为产生了两个故意,这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,也应当择一重罪处罚。
孟浪在这个问题进行了辩护,认为公诉人指控田九犯有两罪不对,而应当以故意杀人一罪追究田九的刑事责任。
这些话一讲出来,法官都坐在那里仔细听,公诉人则皱紧了眉头,乍一听上去,怎么觉得有几分道理,但是总觉得那里不太对。
接着孟浪又说,本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,虽然被告人在此之前与被害人发生了争执,但是被告人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意思,而且当时被害人是不是碰瓷,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清,因此被害人跑到公共交通道路上,而且还是繁忙的红绿灯路口上,阻拦被告人车辆离开,躺在地上影响交通,其行为刺激了被告人,导致其失去理智,撞向了被告人,可以说,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违法行为,被告人不可能产生杀人的故意,当时路口停着许多车辆,被害人迟迟不离开,严重影响交通,被告人三次倒车未果,这才撞向被害人,被害人在此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无疑要承担较大责任。